资讯丨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

资讯丨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信息来源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327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东部新区公共服务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20〕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建和市政工程监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合法土地手续,符合规划条件的,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或实行自管,同时应严格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

二、对上述项目实行自管模式的,建设单位应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质量验收相关职责。

三、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建设单位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建委〔2018〕85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14日 

 

:已废止的《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成都市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建委〔2018〕859号)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函〔2018〕91号),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和便利化程度,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试行部分社会投资项目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鼓励有条件的建设单位实行自管模式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等其它管理模式。现将有关试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投资项目(总建筑面积以投资项目备案为准),原则上不再强制要求进行工程监理:

(一)园区内符合区域规划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配套设施项目;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地基基础简单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落实项目管理首要责任,书面任命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配置具备类似项目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对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三、符合以上条件建设单位实施自管模式的社会投资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再提供监理单位有关资料。

四、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一年,由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12月28日

 

(综合部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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